豫价协〔2023〕11号
关于开展中价协2023年第一批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22〕26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第一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中价协〔2023〕4号)文件要求,我协会将开展中价协2023年第一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1.中价协单位会员,注册地点在河南省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1年(含)以上、且有造价咨询业务经营收入的企业;
2.信用评价系统内显示已到期或临近到期的企业,可自愿申请参加中价协2023年第一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
二、进度安排
(一)企业申请评价阶段(即日起至4月30日)
自愿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请于4月30日前在中价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系统”(http://114.116.119.143/Login.aspx)完成网上申报。
首次申请企业需在4月15日前在系统进行“单位预申请”,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扫描件提交申请,待省协会对其资格核验后,方可登陆申报。
信用评价系统内显示已到期或临近到期的企业点击更新延续填报(非首次申请企业直接用原来的帐户登陆系统填报信息)。申报企业按照中价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相关申报信息。
网上申报完成后,请申请单位于4月30日前将有关纸质资料报送至省协会:
① 评价申请书;
② 2.1.4业务开拓和创新项目合同主要页(复印件);
③ 2.5抽中项目的成果文件原件(评价后退回);
④ 2.6抽中项目的客户社会评价意见表(复印件)。
(二)评价机构评价阶段(5月16日— 5月26日)
省协会信用评价工作组在企业申报结束后,依据中价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在信用评价系统上打分。如分数和系统自动赋分不一致,需写明原因。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初评完成后将申报材料及评价结果汇总,统一报送中价协。
(三)确认、公示、异议复核及公布结果阶段(6月)
中价协对各省级信用评价初评机构上报的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在中价协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5个工作日。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前向省协会提出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中价协与省协会将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最终信用评价结果将在中价协网站、省协会网站、省协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三、工作要求
(一)申请参加信用评价单位要组织专人负责信用评价工作,认真研读相关文件,按要求规范填写相关信息。
(二)信用评价工作要遵循客观、公正、回避的原则,相关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严谨,实事求是,遵守纪律,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有关说明
(一)评价标准中“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可暂用原造价员代替(须填写原造价员证书号)。
(二)评价标准中“业务开拓和创新”项目完成时间需在申请日期前12个月内。
(三)评价办法增加的业绩相关信息,填写要求如下:
1.均为申报日期前12个月内已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项目;
2.填写10个项目造价为1000万以上的项目,如上年度不足10个,按当前批次实际数量填写;
3.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填写完成信息后,点击“我要抽取项目”,系统将自动完成项目抽取。每次评价只能抽取一次,一旦抽取后不能修改。
(四)评价办法中评价指标进行了修改,请已取得信用等级的企业尽快按评价办法完善更新本企业信息,以免影响企业信用等级。
(五)根据评价办法规定,省协会下一步将根据工作安排,抽取已取得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请各企业积极配合并认真留存相关评价资料备查。
(六)根据评价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目前已取得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有效期至企业最后一次取得评价等级时间后三年,最短为一年。请各企业留意其系统内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及时对信用等级进行更新或延续。
联 系 人:金志刚 周洋洋
联系电话:0371-69077282
协会地址:郑州市紫荆山路16号紫金城商务楼2102室
附件:1.中价协《关于开展2023年第一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2.中价协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年3月24日
附件: 关于开展中价协2023年第一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 附件1.pdf
附件: 附件2.pdf
|